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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职业卫生工作的通知

  二、依法行政,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切实履行政府职责
  各级政府的主要领导,要带头学习《职业病防治法》,明确职业病防治工作必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要根据实际制定本地区职业病防治规划,严格控制对劳动者身体健康危害较大的几类职业病的发生。要建立健全责任制,层层落实,责任到人,明确在职业病危害控制工作中所承担的责任,共同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每年要确定一、二个重点职业病危害领域进行集中整治,要把职业病危害突出的重要行业、重点用人单位、重点人群作为服务对象,并针对生产环节、生产特点进行各种类型的专项整治检查活动。对于职业病危害特别严重又无法治理、限期未治理或限期达不到治理要求的企业,要依法责令关闭。
  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用人单位是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的责任主体。用人单位要认真履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义务,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接受政府监督;要建立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控制制度,使工作场所符合《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要求;要建立劳动者健康监护制度和培训制度,确保劳动者得到职业健康保护。
  各级政府要依靠科技进步,对生产设备和工业技术落后、劳动条件差的中小企业,通过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改造,限制使用或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大力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采用无毒代替有毒、低毒代替高毒,逐步根治职业病危害。
  在招商引资、引进技术合作项目时,各级政府要认真审查,严格把关,从源头抓起,防止职业病危害从境外向境内转移。
  各级政府要加快卫生监督体制和疾病预防控制体制改革的步伐,建立和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监督和技术服务体系。要加强职业卫生监督力量,充实职业卫生执法队伍,保证职业卫生监督工作的有效开展。要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建设,提高职业卫生服务整体水平,满足职业卫生服务社会需求。
  各级政府要建立职业病防治部门联席会议工作制度,定期召开部门协调会,明确各部门职责,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对于领导不力,疏于管理,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导致严重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要追究有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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