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
加强全省职业卫生工作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2]66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
《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务院全国职业卫生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全省职业病防治工作,在近期基本控制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职业卫生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我省职业卫生工作形势的严峻性
我省是重工业基地,各类职工人数较多,职业病危害较为严重。据统计,全省现有工业企业25万个,劳动力人口近2000万,其中涉及职业病危害的劳动力人口为1200,万。职业病已经成为我省影响劳动者健康、造成劳动者过早失去劳动能力的主要卫生问题之一。建国以来,我省的国有企业累计发生职业病患者69129人,死亡16901人。职业病危害涉及30多个行业,其中以煤炭、冶金、建材、有色金属、化工、机械、建筑装修及部分加工业最为突出。特别是近20年来,各类乡镇企业和各类中小型企业迅速发展,由于一些企业不重视职业卫生,防治职业病危害的任务更加艰巨。一些乡镇企业法制观念淡薄,不重视职业病预防,未能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三同时”审查手续;设备简陋,缺乏必要的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在招聘职工时,不签定劳动合同,即使签定劳动合同,也没有职业病防治的相关内容;职工就业前和就业后不按规定体检,使职业病危害不能及时发现和诊治:近年来,我省的箱包、制鞋、皮革以及建筑材料行业的部分企业,由于不注重劳动环境改善和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的职业病防护,导致苯中毒、一氧化碳中毒、正已烷中毒的事故发生多起,共有9人死亡,100人罹患职业中毒。
上述事件都是由于忽视职业病防治、安全生产、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有关规定而造成的严重后果。也反映出一些单位和个人见利忘义、目无法纪,有的基层干部和地方领导不负责任,对存在的问题视而不见、包庇纵容等问题。因此,各级政府的领导同志务必在思想上高度重视职业卫生工作,认真落实国务院全国职业卫生工作会议精神,贯彻执行
《职业病防治法》,把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做好职业卫生工作的基本准则,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