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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有毒有害化学品生产销售使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市政府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此次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以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做好专项整治工作。各级政府要落实政府领导责任制,主要领导同志要亲自过问,指定分管的政府领导同志专门负责这项工作。层层落实责任制,认真研究部署专项整治工作,做好组织和协调,在经费、人员、检测仪器(苯检测仪器)等方面予以大力支持。要结合本地区情况,制定具体措施,将专项整治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大专项整治工作力度。各市政府要立即对本行政区内有毒有害化学品的生产、销售、使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作坊采取拉网式清查整治,切实做到不漏掉一个企业、单位和作坊。对在清查整治中发现的问题,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责令其限期改进或停业整顿治理;对问题特别严重的,要坚决依法予以关闭;对违法违规者要绳之以法。
  (三)高度负责,妥善处理。各级政府要积极组织力量,对含苯及其化合物、有毒有害物质含量的作业人群,依据《职业病防治法》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对在检查中发现的职业病危害受害者,要责成有关责任部门对受害者予以妥善处理。
  (四)完善有毒有害化学品管理,制定长远治本之策。各级政府要始终把辖区内有毒有害化学品日常管理与专项整治工作相结合,做到常抓不懈,不走过场。要通过专项整治工作,了解和掌握有毒有害化学品的种类、范围和分布情况,并认真研究和制定适合本地特点、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和监管办法。
  (五)强化新闻报道和宣传教育工作。各级政府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中,对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案例,要加大公开曝光力度。对不符合职业卫生、安全生产、劳动保障、税收、工商、质量技术监督要求的业主,要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和咨询活动,强化《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业主的法制观念,增强劳动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六)部门联动,形成合力。各市政府要设立相应的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负责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实施和信息的汇总上报工作,并于2002年8月10日前将领导小组和下设办公室成员名单报送省有毒有害化学品生产、销售和使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各部门在工作中要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确保整治工作不走过场。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制定的专项整治调查表及验收标准(由省政府有关部门另行下发),认真组织实施整治方案。对敷衍了事、应付检查、弄虚作假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和疏于管理、放任自流、玩忽职守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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