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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有毒有害化学品生产销售使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采取强制措施阶段(11月份)。对不符合职业卫生要求、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条件的。一律停业整顿,经整顿后仍不合格的要予以关闭;对违法使用有毒有害化学品的要依法取缔;对符合职业卫生要求的,由省卫生行政部门颁发《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对无证生产经营、有税收违法行为的,要依法查处;对违法生产、销售和使用有毒有害化学品的责任人员要依法予以查处;对违反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的,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惩处。
  (五)总结报告阶段(12月份)。专项整治工作结束后,各级政府要认真进行总结,并逐级上报。各市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书面总结要于2002年12月底前报省有毒有害化学品生产、销售和使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组织领导和各部门职责
  为切实加强对全省有毒有害化学品生产、销售和使用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省政府决定成立辽宁省有毒有害化学品生产、销售和使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郭廷标(常务副省长)
  副组长:刘克田(副省长)、刘国强(副省长)。
  成 员:姜 潮(省卫生厅厅长)、胡才修(省经贸委副主任)、张春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鲁鸿明(省公安厅副厅长)、段英琦(省工商局副局长)、刘立达(省国税局副局长)、张玉文(省地税局副局长)、陈弘士(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张永福(省总工会副主席)。
  领导小组下设专项整治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卫生厅,办公室主任由省卫生厅副厅长梁东明兼任,副主任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丁世彤兼任。
  省政府将在专项整治期间组织省检查组依据各部门制定的专项整治工作验收标准,对各市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导或抽查。
  部门分工与投诉、举报电话。卫生部门负责职业卫生工作的监督检查(省投诉、举报电话:024—23391170);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生产设施及措施的监督检查(省投诉、举报电话:024—86896041);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的监督检查(省投诉、举报电话:024—23896551);公安部门负责对涉嫌犯罪案件的查处(省投诉、举报电话:024—86992438昼、86992487夜);工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违规生产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省工商投诉、举报电话:024—96315—2111,省质量技术监督投诉、举报电话:024—23214466);税务部门负责对纳税情况的监督检查(省国税投诉、举报电话:024—23185068,省地税投诉、举报电话:16069、各市投诉、举报电话:16066);工会组织负责群众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省投诉、举报电话:024—22581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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