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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有毒有害化学品生产销售使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专项整治工作的范围、重点、内容
  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的范围是有毒有害化学品生产、销售、使用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的重点是省内使用有毒有害化学品中含苯及其化合物胶粘剂的箱包加工、皮革加工、玩具制造、制鞋、家具制造、装饰材料加工等行业;重点检查私营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专项整治的内容:
  (一)卫生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1.有毒有害化学品的生产、销售、使用有说明书,说明书标明了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产品包装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贮存上述材料的场所在规定的部位设置了危险物品标识。
  2.有毒有害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工作场所)中职业病防治的防护设施和技术措施经卫生行政部门的“三同时”审查、验收。
  3.有毒有害化学品设有专用贮存库房;具有安全可靠的防护设施;有专人保管并建立责任制及剂量出入库登记制度。
  4.有毒有害工作场所中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运行或个人使用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配带有效;有应急救援设施(防毒面具)、报警装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等。
  5.接触有毒有害化学品的劳动者按国家《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进行了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了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
  6.企业内部有职业病防治组织管理机构、各项规章制度及档案库和巡检记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含苯及其化合物和有毒有害物质的含量等)进行过检测、评价;工作场所职业卫生条件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1.有毒有害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2.有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及安全防护措施。
  3.有事故应急预案。
  4.有《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5.有《危险化学品安全标签》。
  6.各类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考核情况。
  (三)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1.用工管理情况。对未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和相关证件,私招滥用农民工的,根据有关规定补办手续、证件或依法清退。
  2.非法中介和使用童工情况。对违反国家《劳动法》规定,介绍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或使用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务工,以及使用未满18周岁未成年工从事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工作的单位或个人,要按有关规定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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