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有毒
有害化学品生产销售使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2]65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卫生厅、省经贸委、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总工会制定的《关于有毒有害化学品生产销售使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关于有毒有害化学品生产销售
使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河北省高碑店市农民工苯中毒事件的通报》(国发[2002]9号)精神,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生命健康,整顿和规范我省市场经济秩序,规范企业行为,提高企业守法意识,特制定全省有毒有害化学品生产、销售、使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一、专项整治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实现目标
(一)指导思想
有毒有害化学品生产、销售、使用专项整治工作是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个重要内容。各级政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以遏制群体职业中毒事件、伤亡事故为目标,突出重点。加大力度、集中整治、标本兼治,督促有关单位彻底整改职业病危害因素。安全生产隐患、劳动用工管理混乱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认真贯彻职业卫生、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加强对有毒有害化学品的监管,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实现目标
通过整顿治理,市、县(市、区)、乡(镇)三级政府要掌握本行政辖区有毒有害化学品的种类、范围、分布情况,进一步明确本级政府职业卫生、安全生产、劳动保障工作的责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完善职业卫生、安全生产、劳动保障的制度和规程。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安全生产、劳动保障的问题都要切实得到解决,尤其是重点单位和行业的一般职业中毒事件、安全生产事故要得到控制,重、特大恶性职业中毒事件、违反安全生产引发的事故要得到遏制,同时要以贯彻国发[2002]9号文件为契机,研究制定有毒有害化学品的长远治本之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