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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关于整顿和规范全省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失效]

  3.商品房功能质量、环境质量和工程质量得到提高,住宅小区配套设施齐全,使用方便,《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全面推行。
  4.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得到加强,上访率逐步下降,被拆迁入得到合理的补偿安置。
  5.商品房销售管理得到强化,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备案制度全面推行,商品房销售广告虚假、合同不规范、面积“短斤少两”得到根治。
  6.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制度得到全面推行,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全部实行持证上岗:无资质中介和不规范中介行为得到有效整治。
  7.物业管理招投标制度得到全面推行,逐步建立市场竞争机制,收费不规范、服务不到位等违规行为得到及时查处:
  三、范围与重点
  整顿和规范的范围是:2000年1月1日以后立项的各类房地产开发项目及在此前立项群众举报和投诉的项目;2000年1月1日以后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办理的房地产交易活动;2000年1月1日以后接手的物业管理项目。
  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重点应放在对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上。不仅要查处开发、建设、经营、中介和物业管理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而且要查处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管理不到位、监管不力以及失查、失职和渎职行为。重点查处以下几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1.开发建设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在集体土地上开发经营房地产;不按土地出让合同支付出让金以及合同约定的条件和期限开发、利用土地;以建经济适用住房为名而所建房屋按商品房销售;经营性房地产开发项目以行政划拨或协议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开发企业与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自行协议转让土地使用权;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证、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擅自变更规划设计方案和已通过施工图审查设计、侵害购房人合法权益;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来取得预售许可擅自预售商品房;一房多售;无证和越级开发;住宅小区建设配套设施不齐全;未经工程质量验收备案和综合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发生质量问题不认真处理、不按规定发放《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以及不按《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承担保修责任;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和中介服务业务。
  2.不按照规定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拆迁和违反拆迁协议拖期回迁,不按时足额发放拆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以及其他因违规拆迁引起被拆迁人上访的行为。
  3.商品房销售面积“短斤少两”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将不应分摊的公共面积进行分摊;将分摊的公共面积再次出租或出售;预售时违规进行面积计算;不按《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理面积纠纷;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房产测绘机构相互串通,在面积计算中弄虚作假;在合同中不按规定标明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公共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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