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采用“村来村去”的方式,选拔具有高中及相当高中文化的农民到大专院校进行定向委托培养。由各级政府提供部分补贴,并签订合同,毕业后回村工作。
3.今后选派工作的重点应是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农业及村办企业所需的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也应列入选派对象,选派人员的专业要尽可能适应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二、完善政策,落实待遇,为大学生发挥作用创造条件
1.保证选派人员的报酬。从普通院校选派的毕业生,可由市、县、乡、村各级财政多方筹资,保证他们的报酬按时发放。县、乡机关、事业单位派往农村工作的人员,其工资和各种福利待遇应按本单位同类人员的标准足额发放。采用“村来村去”方式培养的人员,其报酬由村委会决定。对于经济不发达、无力负担选派人员工资的地区,应尽量采取“村来村去”的方式,积极培养当地人才。
2.各地在制定县(市、区)、乡(镇)机关和事业单位补充人员计划时,要把已纳入“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且在农村工作3年以上的人员作为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的渠道之一。在补充人员计划中拿出一定比例,对于符合录用公务员条件的可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考试录用工作的意见》(辽人发[2002]18号)有关特殊职位考试的要求录用公务员,也可以直接聘用到事业单位工作,使“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成为改善基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结构的一项重要措施。
3.积极引导选派人员长期在农村工作。要采取措施鼓励“村来村去”的大学生长期在农村工作,并为他们在村级组织中任职或带领农民致富提供有利条件;从机关和事业单位选派的在职人员(含新录用的公务员)工作期满后,可以回原单位工作,也可以在本人自愿的基础上继续留在村工作;通过公务员考试录用后选派的大学生,工作期满后应重点充实到乡镇机关工作。
4.做好选派人员的人事代理工作。鼓励工作期满的大学生走自主择业的道路。各级人才服务机构要积极为工作期满的大学生提供各种职业介绍和中介服务,拓宽期满人员的就业渠道,逐步建立选派与择优录(聘)用、自主择业相结合的良性循环机制。
三、强化培训,规范管理,做好大学生的培养与使用工作
1.加强选派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培训工作的针对性,培训的内容应包括党在农村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等,同时要结合当前的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农业高新技术、农业产业化的实际,确定符合当地特点的培训内容,做到制度化、规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