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明确职责,健全和完善住房公积金监督机制
省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负责对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要加强省级监管机构建设,充实监管人员,完善监管手段,提高监管水平。省建设厅要充分依托现有网络系统基础,建立健全全省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与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联网,对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实施监督。并会同财政、人民银行等部门定期对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责成有关城市进行纠正,涉及违规违纪的要及时组织查处,重大情况要及时报告省政府。
建立各市财政部门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的全过程监督机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严格执行财政部《
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59号)、《
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财会字[1999]33号)等规定,按时向财政部门报送住房公积金财务收支预算和管理费用预算,并严格按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执行。管委会在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时,必须有财政部门参加。管理中心年终编制的住房公积金财务收支决算和管理费用决算,要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抄报同级审计部门。
加强同级审计监督,实施年度审计制度。通过加强审计部门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真实性、合规性、效益性的审计,严格监督财务信息失真和会计造假行为,防止资产流失,提高管理效益。管理中心要主动接受审计部门的依法审计。审计部门对管理中心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要制度化,管理中心负责人离任时要自觉接受和配合审计。
管理中心要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并建立与受委托银行定期对账制度。要通过向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定期向职工发放对账单、建立住房公积金信息查询系统等方式,自觉接受职工监督。要依法建立信息披露制度,丰富信息披露内容,规范年度公报制度,增加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透明度。管理中心要在结算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将包括住房公积金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增值收益分配表等内容的财务报告向社会公布,以便于社会和公众监督。
六、加强领导,严肃法纪,切实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入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