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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意见

  住房公积金是在职职工及其所在单位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受委托银行要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建立个人账户;管理中心要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并和受委托银行定期对账。职工住房公积金的记账时间以住房公积金在受委托银行缴交入账时间为准,管理中心对已办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要发放有效凭证。
  管理中心要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建立风险防范机制,确保贷款资金安全;要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程序,统一操作流程。完善个人贷款档案管理,加大贷后跟踪管理和对逾期还款的催收力度。
  建立对项目和单位贷款以及违规使用住房公积金回收责任制:采取经济、行政稿法律手段,加大回收力度,尽快收回资金,消除风险隐患,确保住房公积金使用安全。对挤占、挪用的住房公积金,包括管理中心进行投资、参股、兴办各类经济实体、直接拆借住房公积金、《条例》发布后发放的项目贷款、单位贷款及其他贷款,要确保在今年12月底前全部收回;对管理中心用其他住房资金发放的逾期项目贷款和单位贷款,今年底要收回50%,明年6月底前全部收回。清理回收工作各市政府负总责,谁决策借款,谁负责回收。债务人拒不还款的,要及时向法院依法起诉或申请强制执行。不得通过内部调账、补签合同、修改合同等方式,掩盖违规使用资金行为。
  四、强化住房公积金归集,加大个人贷款发放力度,提高公积金使用效益
  各地要采取多种措施,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工作,提高归集率,依法督促有关单位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都须承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管理中心应依据《条例》规定。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催缴工作,督促有关单位按时足额交纳住房公积金。对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管理中心要依据《条例》规定,责令限期办理、处以罚款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切实维护职工权益。单位确有困难,需停、缓缴或降低缴存住房公积金比例的,须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履行审批手续。
  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要简化个人住房委托贷款手续,提高办事效率,改进贷款服务工作。要建立个人住房贷款各环节的联合办公制度,方便职工贷款。要根据居民需要积极拓展贷款范围,除购买新房可以贷款外,对于职工集资合作建房,自建、翻建和大修住房,购买“二手房”、“危改房”、“房改房”都应当给予贷款。要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住房公积金和发放个人住房委托贷款工作的考核,建立工作责任制度和考核奖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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