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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意见

  管委会委员要恪尽职守,不得滥用职权、徇权舞弊。对不称职的委员,由管委会提出建议,城市政府予以解聘,更换新的委员。
  二、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设置,搞好机构调整工作
  各市要按照统一管理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每个城市只设立一个管理中心,对住房公积金实行统一管理。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正常归集、转移、提取和发放个人住房委托贷款的前提下,要按照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的实施意见》(建房改[2002]150号),做好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调整工作。重点要抓好县(市、区)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撤并调整工作。现有县(市、区)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视当地实际情况改组为所属城市管理中心的办事处,人、财、物由城市管理中心统一管理。对少数管理较规范、资金规模大,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行业原管理机构,经省政府批准,可以改组为所在城市管理中心的分中心。
  调整后的管理中心必须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事业单位,直接隶属城市政府,不得隶属、挂靠任何部门、单位或与其合署办公,也不得兴办任何经济实体。凡隶属、挂靠有关部门、单位或与有关部门、单位合署办公的,必须在2002年8月底前完成脱钩工作。
  原管理机构的债权、债务和其他各项资产必须认真清理。审计机关要对清理结果进行审计,并对原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单位贷款、项目贷款和违规运用的资金,必须明确还款责任。新设立的管理中心与原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城市政府和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要对移交工作进行监督。
  管理中心的级格、人员编制和内设机构,由各市编制管理部门根据资金规模和业务发展前景确定。管理中心负责人由管委会推荐,报市政府审批任命,不得兼职。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实行竞争上岗、择优聘用。原管理机构的富余人员,由原挂靠部门负责分流安置。
   三、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加快回收项目贷款和违规使用资金
  管委会要在人民银行规定的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和交通银行5家商业银行范围内,确定承办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受委托银行,一个城市原则上不超过两家,特殊情况最多不超过3家。坚决清理和取消上述5家商业银行以外的金融机构承办住房公积金业务。对承办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国有商业银行实行动态监管,引入竞争机制,进行定期考核,根据考核情况,调整住房公积金业务承办银行,或调整住房公积金存储数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依据管理职权,对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行为进行监督。受委托银行对专户内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行为负有监督责任,发现违规问题要及时向当地管委会、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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