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意见
(辽政发[2002]43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新发布的《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以下简称《条例》及《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精神,健全我省住房公积金决策机制,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设置,完善住房公积金监督体系,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调整和完善决策机制,建立和健全决策机构
各市要按照《条例》要求,尽快组建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建立和完善管委会决策制度,行使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职能。
要按照3个“1/3”的要求组建管委会。即:各市政府负责人和建设(房改或房地产管理)、财政、人民银行、审计等有关部门代表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职工代表名额,要根据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人数合理分配到有关单位,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单位代表要兼顾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合理分配名额。沈阳地区管委会要有省直有关部门及部分单位、职工代表参加;大型独立工矿区所在的城市,应充分考虑矿区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数,合理分配单位代表、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名额。职工、单位或专家代表中应当有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管委会办公室或秘书处可设在房改办或房产局(建委),不能设在管理中心。管委会办公室或秘书处负责管委会的会议筹备、会议记录、会议决策事项督办等工作。
管委会委员实行任期聘任制,每届任期5年,可以连任。管委会人数原则上不超过25人,沈阳可以适当增加,但原则上不超过30人。管委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至3人,经全体委员推选后,由市政府聘任。
管委会必须认真履行《条例》规定的各项职责。建立管委会会议制度,实行依法决策、自主决策和民主决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有关部门或单位应严格执行管委会决议。管委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管委会委员、执行决议的部门或单位均有权向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管委会限期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