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
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甬政办发[2002]15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宁波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及时反馈有关情况。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七月二日
宁波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推动企业信用制度建设,规范企业市场行为,改善宁波投资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的信用信息征集、披露、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宁波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企业信用”工程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负责指导、组织、协调全市企业信用信息工作。
协调小组由市工商局、质监局、财政局、国税局、劳动保障局、环保局、文化局、药监局、民政局、公安局,宁波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人行宁波市中心支行及其他相关部门组成。
第四条 宁波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宁波市企业信用信息中心(以下简称信息中心),信息中心设在市工商局。
信息中心负责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使用、管理,并承担宁波市企业信用资讯网的日常维护和管理。
第五条 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使用、管理应当遵循客观、规范、公平、公正的原则,有利于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章 信用信息的征集
第六条 企业信用信息是指企业的商业信用记录以及对判断企业信用状况有影响的客观信息。
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是指信息中心对企业信用信息进行采集、分类、整理、储存,形成企业信用信息库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