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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跨年龄段、退休、人员类别变动或缴费基数调整造成个人帐户当年计入资金不足的,在次医保年度个人帐户计入时按规定补足,补计资金计入个人帐户历年结余资金。
  第五条 个人帐户当年计入资金用于支付当年门(急)诊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个人帐户历年结余资金用于支付门(急)诊、特殊病种治疗和住院(包括急诊留院观察、家庭病床)发生的应由个人自负、承担的医疗费。
  个人帐户当年计入资金和历年结余资金可以支付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规定的医保非处方药发生的费用,购药时,先使用个人帐户当年计入资金,再使用历年结余资金。
  《暂行规定》规定应由个人自付的医疗费,个人帐户资金不予支付。
  第六条 在本医疗保险统筹范围内调动的参保人员,本医保年度个人帐户资金不作变更。
  调入本医疗保险统筹范围内的参保人员,可凭有关证明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个人帐户转入手续。转入的个人帐户已分当年计入资金和历年结余资金的,应分别按规定计入;转入的个人帐户不分当年计入资金和历年结余资金的,则全部作为当年计入资金计入。
  调出本医疗保险统筹范围内的参保人员,调入地已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个人帐户资金可予以转移;调入地未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个人帐户资金可以提取。
  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按规定补缴医疗保险费后,个人帐户资金按规定补计。补缴当年的部分,计入个人帐户当年计入资金;补缴历年的部分,计入个人帐户历年结余资金。
  加入或退出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的。其个人帐户的转移按《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退役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国办发[1999]100号)和《关于军地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转移办法的通知》(后财字[2000]第184号)规定执行。
  第七条 参保人员未按规定(包括中断)缴费、退休(职)人员停发养老金及其他按规定应当停止医疗保险待遇的,个人帐户暂停使用。
  第八条 参保人员重新缴费、退休(职)人员恢复领取养老金和其它按规定恢复医疗保险待遇的,个人帐户按规定恢复使用。
  第九条 参保人员出国(出境)定居且注销户籍或者死亡的,其个人帐户注销。个人帐户被注销或转移的参保人员,本人或亲属应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个人帐户清算手续,个人帐户当年计入资金按当年实际缴费月份计算,透支部分按实扣回,结余资金可予以提取。参保人员死亡的,其个人帐户经清算后。结余部分可依法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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