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市本级
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甬政办发[2002]14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宁波市市本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六月六日
宁波市市本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
宁波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99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根据国务院有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规定,结合市本级国家公务员实际医疗水平,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应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及个人、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结合不同年龄特点,使国家公务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原有的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并随着经济发展有所提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市本级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群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的工作人员;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及其他法定参照、依照公务员序列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上述机构的编内工勤人员和退休人员(以下统称公务员)。
第四条 公务员医疗补助金(以下简称公务员补助金)的筹资标准:
公务员补助金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由同级财政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具体筹资标准:45周岁以下公务员按缴费基数之和的4%筹集;45周岁(含)以上公务员按缴费基数之和的5%筹集;退休人员按市上年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8%筹集。
第五条 公务员补助金主要用于补助公务员的个人帐户和门(急)诊、特殊病种治疗、住院(包括急诊留院观察、家庭病床,下同)发生的应由个人自负、承担部分的医疗费,具体办法如下:
(一)公务员按《暂行规定》建立个人帐户后,公务员补助金对公务员个人帐户分别再作如下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