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转制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并已按国家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已按国家规定计算的待遇不再改变。其中属于本市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支付的项目,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定后,纳入统筹基金支付;不属于统筹支付的项目,由单位按原资金渠道支付(统筹基金支付的项目见附件三)。
转制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后,其转制前、后办理离、退休手续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按本市企业基本养老金统一调整办法执行。
三、自本通知实施后,被保险人由企业调入机关、事业单位,按照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3号)文件的规定,其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与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被保险人符合养老条件时,按机关、事业单位办法计发养老金。其在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中建立的个人账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上述人员、已参加统筹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机关、事业单位的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每月按1/120计发,并相应冲减按机关、事业单位办法计发的养老金。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余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可按相应规定继承。
被保险人自机关、事业单位调入企业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其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时间,符合国家及本市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建1992年至参统期间的个人账户。
四、本通知自2002年10月1日起实行。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附件一:
公式计算为:G=(G平+Z平)×T。
其中:G =“过渡性养老金”;
G平=(730×N×1%)×C0÷11019(为“平均过渡性养老金”);
730为:以1992年10月至1997年12月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的指数化月平均工资;
N:为1998年6月30日前,符合国家或北京市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计算到月,保留1位小数。
C0:为被保险人退休时,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