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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机构调整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按照“统一决策、统一制度、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的“四统一”原则,设立县级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以下简称分中心)。
  (一)设立分中心的条件:一是公积金累计归集额在1亿元以上;二是住房公积金项目贷款已清偿,违规使用的公积金已按规定纠正;三是与原有的经济实体己彻底脱钩。
  (二)分中心必须执行市管委会作出的决议和决定。为加强监督,各县(市)、区建立由政府分管领导和财政、审计、工会等部门组成的住房公积金监督小组,监督本行政区域的公积金管理情况。
  (三)分中心对贷款、公积金提取、内部人事、财务等方面的管理必须按照市中心统一要求实施。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分中心业务管理经费按略高于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费用标准,由当地财政审核,报市中心批准后执行。费用列支渠道不变。
  (四)分中心人员编制统一由市中心报市编委办核定。分中心日常人事管理工作委托当地人事部门负责。
  分中心主任由当地组织部门会同市中心进行考察,经当地党委、政府同意后,由市中心任免,并不得兼任任何经济实体的领导职务;分中心主任年度考核由当地组织部门和市中心负责。分中心党组织实行属地管理,由当地县(市)、区委确定挂靠部门,接受当地党委领导。
  (五)市中心与分中心实行统一核算,分级管理。各分中心按月将帐务收支情况上报市中心。市中心统一编制财务报表,进行统一核算,并报市财政等部门,作为分中心年度考核和业务管理经费核定的依据。
  分中心归集的住房公积金主要用于当地职工的个人住房贷款。分中心存贷比例未达到省定考核标准或虽达标但公积金余额较多的,由分中心提出申请,市中心可以调剂,用于个人住房贷款,其增值收益按适当比例划归分中心。分中心的增值收益在提取风险准备金和管理经费后有节余的,作为当地政府廉租房补充资金。
  五、鉴于各县(市)、区房改办主任由中心主任兼任的实际情况,为保证政策的连续性,各县(市)、区在公积金机构调整后(原房改、中心分设的除外),房改工作可由分中心继续承担。
  六、工作安排:
  (一)7月底前,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提出市管委会侯选人名单,报市房委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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