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机构调整实施意见的通知
(甬政发[2002]6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机构调整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宁波市人民政府
二00二年七月十五日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机构调整实施意见
(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
根据国务院《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关于
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精神和国务院、省住房公积金工作会议要求。现对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提出以下意见:
一、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市建委、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人事局,人行宁波市中心支行、市编委办、房委办等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市住房公积金机构调整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市领导小组下设市公积金机构资产清理审计组,由市审计局、财政局、房委办人员组成。
二、成立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管委会)。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政府和部门领导10名左右:市政府分管领导,市建设、房改、财政、人民银行等部门负责人和5个县(市)政府领导各1名。
(二)公积金缴存单位代表10名左右:6区和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各1名,以及缴存公积金较多的大型企业3名。
(三)各界和专家代表10名左右: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总工会、民主党派、经委、商贸、教科文卫系统各1名;高校、审计、金融系统专家各1名。
市管委会推选的委员必须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熟悉房改和公积金政策,热心参与并具有较强的议事能力;专家代表必须具有金融、审计、经济方面的高级职称。县级房改办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领导不参加市管委会。市管委会委员由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推荐产生,经市领导小组审议后,由市政府聘任。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是市管委会的办事机构,具体负责市管委会的日常事务和决策事项的督办。
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是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在市管委会领导下独立行使职能。根据“精简、效能”的原则,由市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核定市中心人员编制。市中心主任由市管委会推荐,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任免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