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经卫生行政部门认证合格的医疗保健机构,方可开展女职工妇科检查,并按照《北京市妇科疾病防治技术管理规范》的要求实施。妇科健康检查内容主要包括:盆腔检查、阴道分泌物检查、宫颈细胞学涂片检查、乳腺检查、超声检查、激素水平测定等。
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规范、监督辖区内女职工妇科健康检查工作。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从事女职工妇科健康检查医疗保健机构的资质认证,并报市卫生局备案,同时向社会公布认证合格的医疗保健机构名单。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为辖区内女职工妇科健康检查工作的业务协调、管理单位,负责向辖区内用人单位推荐经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合格的医疗保健机构,协助用人单位建立北京市妇科健康检查档案,收集、整理、分析、上报“北京地区妇女病普查汇总表”,负责妇科健康检查工作的培训、考核。
五、积极劳动保障、人事行政部门依照其职责负责对用人单位定期进行女职工妇科健康检查的情况实施监督。
六、各级别工会组织负责督促并协助用人单位开展女职工保健工作的宣传与培训,对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劳动保护和保健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与用人单位就女职工反映的有关问题进行协调并督促解决,对无故违反规定的情况有权要求纠正。
七、各级妇联组织负责宣传女职工卫生保健知识,教育妇女提高卫生保健意识。协助有关部门落实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八、各级卫生、劳动保障、人事行政部门、工会、妇联应将本通知精神传达到各相关用人单位。
北京市卫生局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人事局
北京市总工会
北京市妇女联合会
二00二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