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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提高北京市特、一等革命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北京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提高北京市特、一等革命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京民优发[2002]314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提高特、一等革命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民优发[1993]10号)精神,经市政府批准,决定提高特、一等革命伤残人员的护理费标准,每人每月增加50元。标准调整如下:
  一、 因战、因公特等革命伤残人员的护理费标准为每人每月550元;
  二、 因战、因公一等革命伤残人员的护理费标准为每人每月460元;
  三、 因病一等革命伤残人员的护理费标准为每人每月370元;
  四、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因公致残特、一等伤残人员的护理费标准也按些标准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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