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齐抓共管,形成合力。一是中介机构的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职能部门要做到人员、机构、职责、方案的“四落实”,即要确定一名具体抓中介机构信用建设的分管领导、一个负责具体实施的处室、一名具体承担日常事务的人员、一个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二是各职能部门要根据中介机构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及时提供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中介机构的工商登记和监督。
财政部门:负责会计事务所、资产评估等机构的监督管理。
税务部门:负责税务师事务所等机构的监督管理:
司法部门:负责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和公证等机构的监督管理。
建设部门:负责房地产、工程监理、工程咨询、招投标等机构的监督管理。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产品质量检测检验、计量服务、认证、认证培训、认证咨询等机构的监督管理。
科技部门:负责技术产品交易、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科技信息咨询、专利代理、技术入股认定、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等机构监督管理。
民政部门:负责民间组织、婚介服务等机构的监督管理。
劳动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职介机构的监督管理。
教育部门:负责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人事部门:负责人才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土地评估机构的监督管理。
公安部门:负责因私出入境等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贸易部门:负责拍卖、典当等机构的监督管理。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检验检疫、鉴定认证、检验检疫报检代理等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
审计部门:负责独立审计机构审计业务质量的监督检查。
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责做好社会中介机构的相关管理工作。
(五)清理整顿、规范提高。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关于全面开展社会中介机构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甬政办发[2002]137号)要求,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社会中介机构清理整顿工作。对各类无证无照中介活动和违法中介行为,要进行清理整顿,并通过一定的形式向社会公告,同时,对在清理整顿中查获的典型案件和大要案要向社会曝光,对情节严重的违法中介机构,要坚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清理整顿工作要在2002年10月底前完成。在此基础上,对经营情况良好、商事信誉高、守法经营、符合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要给予引导扶持,促使其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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