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工作措施
要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加强社会中介机构的信用建设,同时从政策、体制、机制上为社会中介服务业的发展创造条件,给中介组织创造更大的发展空间。
(一)积极营造中介机构健康发展的良好氛围,引导中介机构合法诚信服务
规范发展社会中介机构,建立健全中介机构信用制度和信用体系,既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也是争创我市体制新优势的重大举措。各地、各部门必须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加强领导,牢固树立以讲信用促发展的观念,组织力量,采取必要措施,大力支持各类社会中介机构的发展,充分发挥中介机构桥梁和纽带作用,坚持不懈地推动中介机构信用建设工作。促进中介机构的健康发展。同时,要重视广大群众和新闻媒体对建设中介机构信用环境的监督作用,积极营造良好的发展氛围。
积极倡导中介信用观念,引导中介机构加强信用管理.加强对各类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的公民道德教育、职业道德教育、法制教育。提高其素质,牢固树立自律意识。在行业内形成一种合法诚信服务的道德风尚和舆论导向。
(二)大力培育和发展中介服务组织,加快中介机构行业协会建设
改善社会中介服务业产业结构,合理确定社会中介服务业发展目标和重点,注重提高社会中介服务业的档次,实现为生产服务和为生活服务相结合,城市服务体系与农村服务体系相结合,最大限度地发挥总体效益。充分调动各方面兴办社会中介服务业的积极性,积极引进国内外实力强、信用度高的中介机构。遵循“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扩大投资渠道。发展社会中介服务业。
要加快中介机构行业协会建设。中介机构应当加入行业协会或成立中介行业协会。行业协会要制订本行业自律规范和惩戒规则,做好自律管理和监督,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及时掌握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执业情况和违法违规情况,在协会内及时通报行政管理部门对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奖励、惩戒、处罚等情况,做好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
(三)依法加强对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管,规范整顿中介市场秩序
严厉打击违法中介行为,净化中介市场。各职能部门要认真贯彻《
浙江省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充分发挥各自的监管职能,严厉查处非法中介活动,着重查处出具虚假验资、审计、评估报告、认证、买证、卖证和其它虚假证明材料,发布虚假信息,合同欺诈,串通舞弊等信用缺失行为和违法行为。对无证无照从事中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取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