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中介机构信用
建设促进中介服务业规范发展的意见
(甬政发[2002]6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对我市社会中介机构的管理,促进中介服务业规范发展,加强社会中介机构的信用建设,树立“信用宁波”的形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浙江省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35号)的有关规定,现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工作目标和工作原则
本意见所称社会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运用专门的知识和技能,按照一定的业务规则或程序为委托人提供中介服务,并收取相应费用的组织。包括:独立审计机构;资产、土地、工程等评估机构;工程监理机构;法律、档案等服务机构;信息、技术、工程等咨询机构;检测、检验、公证、认证机构;职业、人才、婚姻等介绍机构;工商登记、商标、专利、税务、房地产、招投标、因私出入境等代理机构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组织等。
加强社会中介机构信用建设,促进中介服务业规范发展,必须围绕建设“信用宁波”这个目标,深化改革现有监管方式,实施长效监管,打击信用缺失行为,扶持合法诚信经营,不断提升社会中介机构特别是各类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的整体信用,促进我市社会、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按照引导、扶持和规范管理相结合的工作思路,计划通过二年的时间,明显提升各类社会中介机构的整体信用度,逐步完善中介机构的信用管理制度,实现各监管部门的信息资源共享,促进中介服务业的快速发展,规范中介服务市场秩序。
规范和发展中介服务业应当遵循以下四条原则:
(一)体制创新与国际惯例接轨。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体制的改革必须突破原有体制的束缚,以同国际惯例接轨作为长远目标。必须紧密结合宁波实际,进行必要的制度创新,推动改革深化。
(二)直接管理向间接管理过渡。政府主管部门依法行政,通过制订规划、研究政策、加强监管、发布信息等形式,进行间接调控,把部分职能交由中介组织或行业协会管理。
(三)培育发展与清理整顿结合。在大力发展中介组织的同时,也要对少数中介组织非法经营、弄虚作假、欺骗公众、损害社会的问题进行严肃处理,促使依法经营的中介机构健康发展。
(四)分步实施、稳步推进。中介组织的行业跨度大,市场发育程度不一,要根据各行业的实际情况分步实施、稳步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