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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拆迁宗教团体房屋补偿安置若干规定的通知

  (一)承租人符合《宁波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条件或是经房产管理部门安排而取得住宅用房承租权的,承租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言行选购安置用房,也可以要求由拆迁人提供直接安置用房。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或自行选购安置用房的,原租赁关系终止,其拆迁补偿金额按照被拆迁房屋评估金额减去比照房改购房款后确定;拆迁人还应按被拆迁住房评估金额的70%补偿给被拆迁人。承租人要求由拆迁人提供直接安置用房的,拆迁人应提供建筑面积不少于原房屋建筑面积的成套住房,安置用房与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相等部分互不结算差价,产权归被拆迁人所有,安置用房建筑面积超过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的,超过部分的价格根据《宁波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评估方式评估确定。由承租人承担,该部分产权归承租人所有,双方应比照直管公有住房的有关规定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二)承租人不符合本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租赁双方应当自行处理好租赁关系,拆迁人对承租人不予补偿安置。在承租人搬迁、被拆迁房屋交拆迁单位验收后,对被拆迁人参照《宁波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拆迁私有自住用房的有关规定进行补偿安置。
  第七条 拆迁属宗教团体所有且自用的非住宅用房,按《宁波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进行补偿安置,并按《宁波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规定支付影响生产、营业和办公的经济补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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