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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拆迁宗教团体房屋补偿安置若干规定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拆迁宗教
 团体房屋补偿安置若干规定的通知
 (甬政发[2002]63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宁波市拆迁宗教团体房屋补偿安置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
                          二00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宁波市拆迁宗教团体房屋补偿安置若干规定

  第一条 根据《宁波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结合本市市区宗教团体房屋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市区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宗教团体房屋的,除按《宁波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执行外,同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拆迁宗教团体房屋,拆迁人、拆迁单位应当与宗教团体进行协商,依法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四条 对已依法登记用于宗教活动场所的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的,拆迁人应当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便于开展宗教活动的原则按原规模、原建筑面积予以重建,不作房屋差价结算。法律、法规对拆迁宗教活动场所房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拆迁属宗教团体所有、由宗教团体人员使用的住宅用房,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选择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必须自行安置好使用人;被拆迁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适用下列规定:
  被拆迁人的拆迁补偿资金按被拆迁住房的评估金额确定,安置用房可以由使用人按《宁波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选购,也可以要求由拆迁人提供。被拆迁人和使用人应重新签订住房租赁合同。使用人所选购的安置用房或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房屋价款中与被拆迁住房的评估金额等值部分所对应的产权归宗教团体所有;安置用房房屋价款超过被拆迁住房评估金额的,超过部分的房屋价款由被拆迁人和使用人自行商定承担方。该部分产权归承担方所有。
  第六条 拆迁宗教团体所有的出租、出借给非宗教团体人员的住宅用房,适用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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