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省和各市(州)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应当开设国防教育节目、栏目,宣传国防知识。
第三章 国防教育的实施
第十二条 国防教育分重点教育和普及教育。
国家机关、政党组织、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负责人,现役军人、民兵、预备役官兵和各级各类学校教师、学生接受重点教育。
其他公民接受普及教育。
第十三条 国家机关应当根据各自的工作性质和特点,将国防教育纳入工作人员培训计划,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国防教育。
第十四条 学校的国防教育是全民国防教育的基础,是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将国防教育列入工作和教学计划、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国防教育的质量和效果,并积极参加和配合搞好社会国防教育活动。
第十五条 小学和初级中学应当将国防教育内容纳入有关课程,与学科渗透和课外活动结合起来,对学生进行国防教育。有条件的学校应当组织学生开展以国防教育为主题的少年军校活动。
高级中学和相当于高级中学的学校应当在有关课程中安排专门的国防教育内容,并将军事训练纳入社会实践中进行。
高等院校应当把军事训练纳入学校的教学计划和学科建设规划,设置适当的国防教育课程,实施常规管理。
学校组织军事训练活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安全保障。
第十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将国防教育列入职工教育计划,结合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业务培训、文化体育等活动,对职工进行国防教育。
承担国防科研生产、国防设施建设、国防交通保障等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所担负的任务,制定相应的国防教育计划,有针对性地对职工进行国防教育。
社会团体应当根据各自的活动特点开展国防教育。
第十七条 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应当将国防教育纳入社区、农村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内容,结合征兵、拥军优属以及重大节日、纪念日活动,对居民、村民进行国防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