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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防教育条例(2002修订)
*注:本篇法规已被《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18日 实施日期:2004年6月18日)修改

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93号)


  《吉林省国防教育条例》经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2年8月2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2002年8月2日

              吉林省国防教育条例
  (1993年5月8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02年8月2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发扬爱国主义精神,增强公民国防观念,促进国防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防教育是使公民增强国防观念,掌握基本的国防知识,学习必要的军事技能,激发爱国热情,自觉履行国防义务的全民性终身教育。
  第三条 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接受国防教育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第四条 国防教育贯彻全民参与、长期坚持、讲求实效的方针,实行随机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普及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理论教育与行为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针对不同对象确定相应的教育内容,分类组织实施。
  第五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武装力量、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及全体公民,均应遵守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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