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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四川省旅游管理条例》的决定(2002)

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92号)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旅游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2年7月2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7月20日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四川省旅游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2年7月20日四川省第九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四川省旅游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八条第一款:“建设星级旅游宾馆、饭店,建设省级旅游度假区和大型人造旅游景区,应征得省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再按有关建设审批程序报批。”
  将第八条第二款“禁止兴建宣扬封建迷信和有害人民身心健康的景观”单列一条规定。
  二、删去第十六条:“宾馆、饭店申请经营涉外旅游业务,应经安全检查合格后,报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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