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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上限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上限的通知
 ([2002]京房改办字第095号、京财经二〔2002〕1105号)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引导住房消费、促进住房建设发展和群众居住条件的改善,营造好全市良好的投资环境和企业发展氛围,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自2002年7月1日起,设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上限。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上限,按上一年度北京市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分别乘以当年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确定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执行期为一个住房公积金年度,即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上限每年公布一次。
  二、2002住房公积金年度(2002年7月1日至2003年6月30日)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按照市统计局公布,2001年职工人均年工资总额18600元,月均1550元,单位和个人分别为8%的缴存比例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1550×3×8%×2=74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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