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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新增用地费缴费标准按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规定的标准执行(具体标准见附表)。
  第六条 新增用地费不得减免。
  第七条 新增用地费的缴纳程序
  (一)新增用地费的上缴,依据国土资源部、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开具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款通知书》缴纳。
  (二)按照我市现行土地收入征收管理体制,对有偿出让土地涉及远郊区县应上缴的新增用地费,远郊区县财政局在收到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下达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款通知书》后,按规定数额上缴市财政,城八区应缴纳的新增用地费,由市财政局根据《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款通知书》缴纳和划转。
  (三)以划拨或免交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项目用地,应缴纳新增用地费。新增用地费可按项目各方的占地面积缴纳。项目用地单位在收到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下达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款通知书》后,按规定数额将资金缴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专户。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收到资金后,及时转缴市财政局。
  (四)划拨或免交土地出让金的项目,应交纳的新增用地费,应在土地批准征用、转用前缴纳。
  (五)市财政局将应缴的新增用地费,连同远郊区县财政局上缴及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转缴市财政局的新增用地费,将其中30%填制《一般交款书》上缴中央财政,70%转作专项基金。上缴中央的新增用地费,在远郊区县财政局及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将资金分别汇缴市财政局后,市财政局即时上缴中央财政。
  (六)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依据加盖银行收讫章的新增用地费《一般缴款书》(第四联)向国土资源部申请领取用地批准文件及办理相关用地手续。
  第八条 新增用地费的使用管理
  (一)新增用地费专项用于耕地开发项目支出、耕地信息与监督系统建设支出,以及与新增用地费使用有关的其他支出。
  (二)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每年按照部门预算的编制要求和报送程序编制下一年度新增用地费的收支预算。
  (三)市财政局根据审核后下达的新增用地费预算,并按照新增用地费的收入进度、预算安排及项目进展情况拨付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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