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
北京市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财经二[2002]139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收缴使用管理,保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专项用于耕地开发,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共同制定了《北京市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00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北京市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目标,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工作,保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专项用于耕地开发,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增建设用地缴费面积是指经批准的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面积。
第三条 新增用地费30%上缴中央财政,70%上缴市级财政。上缴中央财政的土地有偿使用费作为中央财政金预算收入,上缴地方财政的土地有偿使用费作为地方财政基金预算收入,均专项用于耕地开发,不得平衡财政预算,节余结转使用。
第四条 下列新增建设用地应缴纳新增用地费
(一)凡下列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建制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项目。
(二)按规定以有偿方式供地的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用地中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