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通过审查的竞买人,发给竞买资格证明。
第三十九条 挂牌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在挂牌文件规定的挂牌起始日,挂牌人将挂牌宗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期、规划要求、起始价、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等,在市土地交易市场挂牌公布;
(二)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填报竞买报价单报价;
(三)挂牌人确认该报价后,更新显示挂牌报价;
(四)挂牌人继续接受新的报价;
(五)挂牌人在挂牌文件规定的截止时间确定竞得人。
第四十条 竞买人应当按照挂牌文件的要求填写竞买报价单。竞买人为单位的,竞买报价单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竞买人为个人的,由竞买人签名。竞买人在挂牌期限内可以多次报价。
第四十一条 挂牌交易的挂牌期限不得少于十个工作日。挂牌人在挂牌期间可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增价幅度。
第四十二条 挂牌期限届满,按照以下规定确定是否成交:
(一)在挂牌期限内只有一个竞买人,且报价不低于挂牌底价,并符合其他交易条件的,挂牌成交;
(二)在挂牌期限内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竞买人报价的,报价最高者为竞得人;报价相同的,先提交报价单者为竞得人。但报价低于底价者除外;
(三)在挂牌期限内无应价者或者竞买人的报价均低于底价或均不符合其他交易条件的,挂牌不成交。
在挂牌期限截止时仍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竞买人要求报价的,挂牌人应当对挂牌宗地进行现场竞价,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但报价低于底价的除外。
第四十三条 竞得人确定后,挂牌人应当向竞得人发出《挂牌成交确认书》。
第四十四条 竞得人应该根据《挂牌成交确认书》所约定的时间与市国土房管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签订的,经挂牌人同意可以另行约定签订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竞得人的竞买保证金冲抵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定金。其他竞买人的竞买保证金在挂牌活动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原竞买人,不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