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主持人报出起叫价;
(五)竞买人举牌应价或者报价;
(六)主持人确认该应价(报价)后继续竞价;
(七)主持人连续三次宣布同一应价(报价)而没有再应价(报价)的,主持人落槌表示拍卖成交;
(八)主持人宣布最高应价(报价)者为竞得人;
(九)竞得人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
第三十二条 竞买人不足三人,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报价)未达到底价的,主持人应当终止拍卖。
拍卖主持人在拍卖过程中可根据情况调整拍卖增价幅度。
第三十三条 拍卖成交后,竞得人应在《拍卖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时间,与市国土房管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签订的,经拍卖人同意可以另行约定签订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竞买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抵作部分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定金,其他竞买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应在拍卖活动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第四章 土地挂牌
第三十四条 土地挂牌应当编制挂牌文件。挂牌文件包括挂牌公告、竞买须知、土地使用的规划意见、竞买申请书、竞买报价单、成交确认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文本、宗地图等。
第三十五条 挂牌人对已发出的挂牌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挂牌文件规定的挂牌起始时间至少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挂牌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挂牌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六条 竞买人参加竞买的,视为对土地条件及挂牌文件无异议。
第三十七条 竞买人应在竞买申请截止日期前提出竞买申请,交纳不少于挂牌文件规定的竞买保证金,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竞买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副本;
(三)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个人竞买的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竞买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四)资信证明;
(五)挂牌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
公告规定可以邮寄竞买申请文件的,竞买人可以挂号邮寄。但需在竞买申请截止日前挂牌人收到的方为有效申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