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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第三章 土地拍卖

  第二十四条 土地拍卖应当编制拍卖文件。拍卖文件包括拍卖公告、竞买须知、拍卖地块宗地图、土地使用的规划意见、竞买申请书、拍卖成交确认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文本等。
  第二十五条 拍卖人对已发出的拍卖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拍卖文件规定的竞买申请截止时间至少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拍卖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拍卖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六条 竞买人参加拍卖应价的,视为对土地条件及拍卖文件无异议。
  第二十七条 竞买人应在竞买申请截止日期前提出竞买申请,交纳不少于拍卖文件规定的竞买保证金,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竞买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副本;
  (三)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个人竞买的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竞买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四)资信证明;
  (五)拍卖文件要求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
  公告规定可以邮寄竞买申请文件的,竞买人可以挂号邮寄。但需在竞买申请截止日前拍卖人收到的方为有效申请文件。
  第二十八条 拍卖人对竞买人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申请:
  (一)申请文件在竞买申请截止日后收到的;
  (二)申请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三)申请文件字迹不清,无法辨认的;
  (四)申请人不具备竞买资格的;
  (五)委托他人代理,委托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六)拍卖文件中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九条 通过审查的竞买人,发给有编号的竞买标志牌。竞买标志牌代表竞买人的资格。
  第三十条 拍卖会应在拍卖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
  第三十一条 拍卖会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竞买人显示标志牌,主持人点算竞买人;
  (二)主持人介绍拍卖宗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期、规划要求和其他有关事项;
  (三)主持人宣布起叫价和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并明确提示是否设定有底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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