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土地拍卖
第二十四条 土地拍卖应当编制拍卖文件。拍卖文件包括拍卖公告、竞买须知、拍卖地块宗地图、土地使用的规划意见、竞买申请书、拍卖成交确认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文本等。
第二十五条 拍卖人对已发出的拍卖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拍卖文件规定的竞买申请截止时间至少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拍卖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拍卖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六条 竞买人参加拍卖应价的,视为对土地条件及拍卖文件无异议。
第二十七条 竞买人应在竞买申请截止日期前提出竞买申请,交纳不少于拍卖文件规定的竞买保证金,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竞买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副本;
(三)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个人竞买的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竞买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四)资信证明;
(五)拍卖文件要求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
公告规定可以邮寄竞买申请文件的,竞买人可以挂号邮寄。但需在竞买申请截止日前拍卖人收到的方为有效申请文件。
第二十八条 拍卖人对竞买人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申请:
(一)申请文件在竞买申请截止日后收到的;
(二)申请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三)申请文件字迹不清,无法辨认的;
(四)申请人不具备竞买资格的;
(五)委托他人代理,委托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六)拍卖文件中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九条 通过审查的竞买人,发给有编号的竞买标志牌。竞买标志牌代表竞买人的资格。
第三十条 拍卖会应在拍卖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
第三十一条 拍卖会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竞买人显示标志牌,主持人点算竞买人;
(二)主持人介绍拍卖宗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期、规划要求和其他有关事项;
(三)主持人宣布起叫价和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并明确提示是否设定有底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