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标书:
(一)截止日后收到的标书;
(二)标书或标书附件不齐全或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
(三)标书或标书附件字迹不清,无法辨认的;
(四)委托他人代理,委托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五)投标人不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的;
(六)重复投标的;
(七)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一条 投标、开标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时间内将标书密封投入指定标箱。招标公告允许邮寄标书的,投标人可以邮寄,但投标人应当挂号邮寄,并且以投标截止日前招标人收到方为有效。
标书投入标箱后,不可撤回。投标人应全面履行标书和有关书面承诺并承担责任。
(二)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投标人少于三人的,招标人应当停止开标,并依照本规定重新招标。
开标时,应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全部投标价均低于标底的,招标人应当宣布招标无效。
(三)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四)招标人根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二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二十三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中标通知书》约定的时间,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与市国土房管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签订的,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另行约定签订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中标人交纳的投标保证金,抵作部分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定金,其他竞投人交纳的投标保证金,应在招标活动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