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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第十一条 土地招标、拍卖或挂牌的标底或者底价由市国土房管局根据土地评估结果和政府产业政策综合确定。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招标标底和拍卖或挂牌的底价,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结束之前应当保密。
  第十二条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结果应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公布场所可以是市土地交易市场或者其他指定场所、媒介。
  公布出让结果,不得向受让人收取费用。
  第十三条 土地招标的中标人、土地拍卖或挂牌的竞得人,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按规定到市计划、规划、建设等部门办理各项有关手续。

第二章 土地招标

  第十四条 土地招标应当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公告、投标须知、宗地图、土地使用的规划意见、投标书、中标通知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文本等等。
  第十五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六条 招标人可视具体情况实行投标预登记,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预登记时间进行登记。投标人预登记时应交纳不少于招标文件规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并提交以下文件:
  (一)营业执照副本;
  (二)法定代表人证明;
  (三)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个人投标的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竞投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四)资信证明;
  (五)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
  第十七条 投标人参加投标的,视为对土地条件及招标文件无异议。
  第十八条 招标人及招标工作人员在开标以前应对拟参加投标的投标人的情况进行保密。
  第十九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标书。投标人为单位的,由法定代表人书面签字并加盖公章;投标人为个人的,由投标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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