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应当在北京市土地交易市场(简称市土地交易市场)公开进行。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招标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简称土地招标),是指通过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参加国有土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土地使用人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简称土地拍卖),是指通过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人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简称土地挂牌),是指通过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市土地交易市场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人的行为。
第六条 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商业、旅游、娱乐、写字楼及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
前款规定以外用途的土地的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
第八条 土地招标、拍卖或挂牌应当发布公告。
招标、拍卖或挂牌公告应当至少在投标截止日、公开拍卖日或挂牌起始日前二十日公开发布。
第九条 招标拍卖挂牌公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让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出让宗地的位置、现状、面积、使用年期、用途、规划设计要求以及开发建设期限;
(三)投标人、竞买人的资格要求及申请取得投标、竞买资格的办法;
(四)索取招标拍卖挂牌文件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五)招标拍卖挂牌时间、地点、投标挂牌期限、投标和竞价方式等;
(六)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七)投标、竞买保证金;
(八)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十条 本规定中招标人、拍卖人及挂牌人分别指土地招标、拍卖及挂牌的出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