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4月30日 实施日期:2005年5月1日)废止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暂行规定的通知
(京国土房管出[2002]717号)
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各直属机构,机关各处室:
《北京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落实。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00二年八月十六日
北京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秩序,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土地的经济、社会、环境效益,保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国土资源部《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简称市国土房管局)是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的主管部门。
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负责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的组织和实施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