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供应者包括招标人、拍卖人、挂牌人及挂牌申请人或委托人。
土地使用权需求者指投标人及竞买人。
其他参与者指为土地交易提供评估、代理、测绘、法律等中介服务机构。
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供应者应当保证土地使用权权属明晰,土地使用权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第九条 土地使用权需求者应当具有参与土地交易的资格,并能够按规定交纳投标或竞买保证金。
第十条 其他参与者应独立公正地为土地交易各方提供评估报告、勘测结论、法律咨询等手续,并对其出具的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一条 进入市土地交易市场的土地,原土地使用者已经具备市规划部门出具的有效《规划意见书》的,可以按《规划意见书》确定的规划用地条件组织交易。
不具备《规划意见书》的,在正式交易前,由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征询规划意见并取得《规划意见书》。
第十二条 委托市土地储备中心进行土地交易的,委托人必须向市土地储备中心提供以下文件:
(一) 土地交易申请书;
(二) 交易地块权属证明;
(三)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个人申请的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申请的还包括授权委托书以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四) 需要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或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须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五) 《规划意见书》;
(六) 已进行土地一级开发的,还需提供经市国土房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核定的有关土地开发成本证明;
(七) 其他必须的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委托市土地交易市场进行土地交易的,委托人须与市土地储备中心签订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一般包括委托事项、时限、公告期限、委托费用等条款。市土地储备中心应提供委托合同示范文本,委托人与市土地储备中心签订委托合同时,对示范文本没有包含的内容可以由双方另行补充。
第十四条 委托市土地储备中心进行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后,委托人不按约签订合同,或者未按期交付土地使用权的,应视为违约。
委托人违约的,中标人、竞得人交纳的投标或竞买保证金由市土地储备中心返还,委托人还需支付给中标人或竞得人投标或竞买保证金同等金额的违约金。投标或竞买保证金已作为合同价款转到委托人帐下的,委托人应双倍返还给投标人、竞买人。造成其他经济损失的,委托人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