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山西省省直机关
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试行办法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2]33号)
省直各委、办、厅、局:
《山西省省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试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山西省省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试行办法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 37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晋政发[1999]43号)精神,结合我省省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保障的实际情况,在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对国家公务员实行医疗补助。
一、医疗补助的原则。补助水平要与省直机关原公费医疗的实际支出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保证国家公务员原有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并随经济发展有所提高。
二、医疗补助的范围。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及其人员,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
(一)符合《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
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规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二)经人事部或省人民政府批准列入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三)经中共中央组织部或省委批准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群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其他单位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四)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原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可参照执行,具体单位和人员由省劳动保障厅与省财政厅共同审核,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享受医疗补助的人员可分为医疗照顾人员和一般人员。其中,享受医疗照顾的人员范围按《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干部保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晋办发[2001]5号)规定执行(按规定不参加医改的人员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