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款书》是由省财政部门印制,经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批准在省内各商业银行统一使用的银行特种现金或转账凭证。缴款人持《缴款书》就近到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代收点缴款,其资金缴入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非税收入财政汇缴户和执收执罚单位基本账户时,各商业银行必须执行,不得拒收拒付。
《缴款书》一式五联(详见附件)。第一联(回单),为收款银行收款签章后退缴款人交执收执罚单位的回单;第二联(付款凭证),为缴款人开户银行作借方传票;第三联(收款凭证),为收款人开户银行收款后作贷方传票;第四联(收据)。为执收执罚单位付给缴款人的收款收据,可作为报销凭证;第五联(存根),为执收执罚单位留存的存根。其使用方法是:
(一)当缴款人以现金方式缴款时,《缴款书》付款人只填写“付款人全称”,不填写付款人的“账号’和“开户银行”,此项缴款用作“现金缴款凭证”使用。收款人的“开户银行”及“账号”,按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非税收入财政汇缴户银行、账号和执收执罚单位基本账户银行、账号填写。
(二)当缴款人以转账方式缴款时,《缴款书》的“付款人全称”、“账号”和“开户银行”需填写完整,此项缴款用作“转账缴款凭证”使用。收款人的“开户银行”及“账号”,按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非税收入财政汇缴户银行、账号和执收执罚单位基本账户银行、账号填写,但收款人的“开户银行”要尽可能与付款人的“开户银行”相对应。
政府非税收入实行银行代收制后,除省财政部门另有规定外,不再使用其他财政票据,统一使用《缴款书》。《缴款书》由执收执罚单位到同级财政部门财政票据监管机构领购,执收执罚单位应按照财政部和省财政部门有关财政票据管理规定,建立和完善《缴款书》的购领、保管、核销制度。财政部门对执收执罚单位购领的《缴款书》实行计算机编码管理,对已使用的《缴款书》按执收单位编码、《缴款书》号码及时逐一核对并按执收执罚单位记账。为避免账务的错记、漏记、误记,影响财政部门与执收执罚单位对账和资金的及时拨付,执收执罚单位不得将本编码单位购领的《缴款书》转借给其他执收执罚单位或本部门下属已编码的执收执罚单位使用。
各执收执罚单位原购领的《海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等财政票据,应认真清理,分别列表登记造册后,连同未使用完的财政票据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票据监管机构办理核销手续,同时购领《缴款书》。
五、账务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