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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监察厅《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实行银行代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1.执收执罚单位在办理收款业务时,向缴款人开具《缴款书》并收取现金,将第四联加盖执收执罚单位印章后退还缴款人记账,并办理相关的具体业务。第一至第三联与收取的现金由执收执罚单位保管。
  2.执收执罚单位将已收取的现金和《缴款书》第一至第三联就近到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代收点缴款,资金直接缴入政府非税收入财政汇缴户。
  3.代收银行在第一联加盖受理银行收讫印章后退还执收执罚单位,第一联和第五联均留作执收执罚单位已缴财政款项的备查存根,建立执收执罚单位已上缴政府非税收入台账。
  (三)暂未纳入财政管理的其他财政性资金的缴款。
  执收单位在办理收款业务时,向缴款人开具《缴款书》,“收款人”栏目按照财政部门为其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单位基本账户有关情况填写。执收单位对缴款人的缴款行为能够制约的收款项目,不收取现金,由缴款人持《缴款书》就近到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代收点缴款,资金由银行代收点归集到执收单位的基本账户;执收单位对缴款人的缴款行为无法制约的收款项目,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执收单位在向缴款人开具《缴款书》的同时,可收取现金,由执收单位到银行代收点缴款,资金由银行代收点归集到执收单位的基本账户。
  三、银行代收点
  根据省财政部门与建设银行海南省分行、工商银行海南省分行、农业银行海南省分行和中国银行海南省分行签订的《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代收协议书》的规定,上述4家国有商业银行所有网点,为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银行代收点。各银行代收点柜台前应统一悬挂“代理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专柜”标志,在营业时间、服务设施、缴款手续、政策咨询等方面,为缴款人提供方便和服务。
  各银行代收点受理收款业务后,按照资金归属分别直接汇入财政部门在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和中国银行开设的“政府非税收入财政汇缴户”和执收执罚单位的基本账户,并利用各自的计算机网络系统,按执收执罚单位开具的《缴款书》内容,即时将每笔缴款业务的收款日期、《缴款书》号码、执收单位编码、类款项、收款人银行账号、传输校验码、付款人全称、收款项目编码、数量、金额、银行代收点行号等11项记账信息传送到政府非税收入财政汇缴户银行,汇缴户银行收到各银行代收点划转的资金及每笔缴款业务的11项记账信息后,通过与财政部门的计算机联网,于次日上午10点钟前将这11项记账信息传送到财政部门。
  四、《缴款书》的使用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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