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非税收入实行银行代收制后,取消原各执收执罚单位在各银行网点开设的各类收入过渡账户。执收执罚单位上缴的预算内、外收入与其支出脱钩,所有预算内、外收入都纳入综合财政预算管理。财政部门根据执收执罚单位资金缴纳情况和审核批准的单位收支计划及时拨付资金,保证执收执罚单位工作的正常开展。各执收执罚单位原有的财政性资金管理方式不变,即原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继续缴入国库;原纳入预算外管理的继续缴入财政专户;原暂未纳入财政管理的其他财政性资金使用《缴款书》,将资金缴入由财政部门为其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单位基本账户,资金使用权不变,由执收单位自行按规定使用。
二、操作程序
(一)由缴款人就近到银行代收点缴款。
执收执罚单位对缴款人的缴款行为能够制约的收款项目,不收取现金,只向缴款人开具《缴款书》,由缴款人持《缴款书》就近到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代收点缴款,由银行代收点归集到政府非税收入财政汇缴户。具体操作办法是:
1.执收执罚单位在办理收款业务时,只向缴款人开具《缴款书》,并将《缴款书》的第一至第三联交由缴款人到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代收点缴款,第四联、第五联留执收执罚单位备查。
2.缴款人在银行代收点办理缴款后,收款银行在《缴款书》第一联(回单联)加盖受理银行现金或转账收讫印章后退还缴款人,缴款人凭此联回执收执罚单位办理具体业务。资金由银行代收点直接划入政府非税收入财政汇缴户。
3.执收执罚单位核实代收银行在《缴款书》第一联加盖的收讫印章后,核对留存的《缴款书》第五联,将第四联加盖执收执罚单位印章后退还缴款人记账,并办理相关的具体业务。
4.执收执罚单位根据已核对的《缴款书》第一联、第五联,建立执收执罚单位已上缴政府非税收入台账。对未核对的《缴款书》第五联,由执收执罚单位负责向缴款人催缴。
(二)由执收执罚单位就近到银行代收点缴款。
执收执罚单位对缴款人的缴款行为无法制约的收款项目、单次收款在100元以下的零星收款项目和特殊公共服务性收款项目,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执收执罚单位在向缴款人开具《缴款书》的同时,可收取现金。当日收取现金达到500元的,执收执罚单位当日缴入银行代收点;当日收取现金不足500元的,于次日(节假日顺延)缴入银行代收点,由银行代收点归集到政府非税收入财政汇缴户。具体操作办法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