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
省监察厅《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实行
银行代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琼府办[2002]43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财政厅、省监察厅制定的(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实行银行代收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第13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对全省政府非税收入实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管理办法,是贯彻落实《
海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支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8号),深化“收支两条线”管理改革,增加财政收入,逐步建立政府综合财政预算管理体系,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市、县和省直各单位要提高对政府非税收入实行银行代收征管改革重大意义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做好这项工作。
二00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海南省政府非税收人实行银行代收管理办法
(省财政厅、省监察厅 二00二年七月十日)
为进一步深化“收支两条线”管理改革,增加财政收入,加大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力度,逐步建立政府综合财政预算管理体系,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财政体制改革,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公共财政体系框架的总体要求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 29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财政部、监察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银行账户管理的规定》(财综字[1999]21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征收范围和管理方式
政府非税收入全面实行银行代收的管理办法,即对执收单位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财政部、国家计委、省政府及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计划厅批准的行政性收费、事业性收费;法律、法规规定和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的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的罚没收入以及其他暂未纳入财政管理的财政性资金,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实行执收执罚单位只向缴款人或法人单位(以下简称缴款人)开具《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以下简称《缴款书》),由缴款人就近到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代收点缴款,资金直接缴入政府非税收入财政汇缴户的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