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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我省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的意见

  五、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战略性调整和改组步伐
  (十三)进一步深化我省粮食购销企业改革,按照国有企业“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积极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战略性调整和改组,促使企业真正走向市场,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求发展的经济实体。
  (十四)我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当前改革的重点:对承担粮食储备和军粮供应等政策性经营业务的企业,根据需要和合理科学的原则进行布局和结构调整,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通过改革、改组和改造,组建公司,建立法人治理结构,改革企业内部用人机制和分配制度,加强企业管理,提高经营效益和市场竞争力。不再专门承担政策性经营业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和改革不到位的附营企业,要采取整体转制、股份合作制、兼并、拍卖、租赁等多种多样的形式深化改革,放开搞活,逐步退出国有粮食企业行列,并按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十五)承担储备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除经营与储备粮吞吐轮换直接相关的业务外,不得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凡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新的亏损挂帐,或发生管理责任事故的,严格追究企业负责人的责任。
  (十六)市、县政府要大力支持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把国有粮食企业职工纳入社会保障体系,改革中对职工劳动关系的处理要按有关法规和政策办理。所需资金,通过粮食企业自有资金、国有资产变现和财政适当补助等方式解决;出台变现资产相配套的优惠政策,落实安置经费。
  (十七)省和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必须转变职能,实行政企分开,把主要工作转移到指导、协调、监督和服务方面,不准向粮食企业摊派费用,行政领导不得在企业兼任职务。粮食行政部门不得自办经济实体或企业,不得从事粮食经营活动。
  六、落实粮食省长、市县长负责制,切实加强对改革的领导
  (十八)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事关全局和社会稳定,任务十分繁重,各市、县和各有关部门必须努力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切实加强对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的领导。
  (十九)各市、县政府要坚决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认真履行粮食市、县长负责制的各项职责,切实加强对粮食工作的领导,稳定市、县粮食行政管理机构和职能,确保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1.各市、县必须建立健全粮食风险基金制度和粮食储备制度。2.必须保护好基本农田,决不允许擅自将基本农田改为非农用地。3.积极发展产销区之间长期稳定的粮食购销协作关系,促进商品粮源的稳定供应。4.加强粮食市场的管理,做到放而不乱、规范有序,确保市场粮食供应的安全,保证群众吃上放心粮食。5.必须认真执行军队粮食供应的粮源、质量、价格、补贴结算等政策,确保军粮供应。6.切实抓好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妥善解决企业历史包袱,促使企业实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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