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认真执行《
海南省基本农田保护规定》,切实保护好基本农田和基本农田保护区,保护粮食生产能力。依靠科技进步搞好“种子工程”,及时提供粮食生产需要的优良种子。
三、完善地方粮食风险基金制度和粮食储备体系,增强政府调控能力
(六)粮食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物资,保证一定数量的粮食储备对政府增强调控能力,保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重大的意义。要进一步完善我省粮食储备体系,逐步增加省级储备粮规模,抓紧建立市、县粮食储备。
(七)地方粮食储备必须以粮食风险基金为保证。在继续坚持和完善省级粮食风险基金制度的同时,抓紧建立市、县粮食风险基金制度。省和市、县粮食风险基金必须分别纳入省和市、县财政年度预算,足额安排,不得留有缺口。粮食风险基金继续实行农业发展银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八)认真执行《海南省储备粮管理办法》,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确保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完好,需要动用时能够调得动、用得上。
(九)省级储备粮库点优先选用我省现有粮食仓库。为确保省级储备粮的储存安全,应有计划地抓好粮库的维修,并适当安排新库建设。
四、积极培育粮食市场体系,加强粮食市场管理
(十)积极培育粮食市场体系,搞活粮食流通。按照市场形成和发展规律,培育全省性和区域性的粮食批发市场,引导大宗粮食贸易进场交易。加强粮食市场信息网络建设,提倡应用电子商务等多种交易形式,降低粮食流通成本。鼓励多种所有制经济主体,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后,按国家有关规定从事粮食收购。鼓励粮食经营企业、加工企业实行粮食订单收购和开展省际间的粮食经营活动。鼓励外省粮食生产、经营企业到我省投资建库和经营粮食。
(十一)加强粮食市场管理,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粮食等有关部门,规范交易规则,加强粮食市场监管,严厉查处无照经营、欺行霸市、哄抬物价、掺杂使假等违法违规行为。要积极支持粮食市场的培育和粮食产业化经营的发展,加强粮食购销合同的监管,防止合同欺诈,保护粮食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全省范围内的原粮和成品粮运输,不再实行运输凭证制度。各级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卫生防疫部门要加强对粮食产品质量的检查监督。
(十二)建立粮情监测和预警系统。加快建设我省粮食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及时、准确反映省内外的粮食价格行情和供求等信息;加强对粮食市场行情的分析、监测,为政府实施粮食调控提供可靠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