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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盐务系统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盐务
 系统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
 (琼府[2002]44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海南省盐务系统机构改革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二年七月九日

           海南省盐务系统机构改革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盐务管理体制,强化盐量监管和执法力度,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现就我省盐务系统机构改革提出以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省盐务系统机构改革.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进—步完善盐业经营管理体制,强化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更好地维护市场秩序,促进我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要遵循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转变职能、精简机构、强化监管、提高效能,增强执法的统一性、权威性和有效性,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执法统一,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盐业经营管理新体制。
  二、机构设置
  根据《盐业管理条例》、《食盐专营办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海南省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6号)精神,保留海南省盐务局和海口、文昌、陵水、三亚、乐东、东方、儋州、临高8个盐务分局。省盐务局为副厅级事业单位,隶属省经济贸易厅,内设办公室、组织人事处(党委办)、专营管理处、规划发展处、监察审计(纪检)处5个处级机构。
  海口、三亚盐务分局为副处级,其他盐务分局为正科级。各盐务分局均为事业单位,原所管辖市、县不变。
  设置海南省盐政稽查大队,为省盐务局所属正处级事业单位,内设综合科、执行科。各盐务分局加挂盐政稽查队牌子。
  省盐务局与省盐业总公司、各分局与各分公司分开设置。省盐务局对各盐务分局实行垂直管理,同时管理监督省盐业总公司及各分公司。
  三、主要职责.
  海南省盐务局行使全省盐业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能,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盐业方针、政策、法规;拟定我省盐业生产、销售和盐资源管理、开发的政策,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负责我省盐业生产、经营规划和计划制订并组织实施;主管全省食盐生产、销售、调拨等专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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