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各直属地方税务局
(1)行政机构与执法机构
省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局机关行政编制由420名减为345名,减少75名,精简比例为17.9%;各稽查局行政编制由375名减为308名,减少67名,精简比例为17.9%;工勤人员按规定比例核定财政预算拨款事业编制64名。各直属局的领导职数按海口1正4副,三亚、琼山、琼海、文昌、万宁、儋州、东方、乐东、澄迈等9个市、县1正3副,其他9个市、县1正2副,洋浦1正1副的标准配备;海口、三亚地方税务局的下设局按1正2副的标准配备,其中:稽查局局长分别由1名地税局副局长(副处级)兼任。
(2)派出机构
地方税务所行政编制由2685名减为2201名,减少484名,精简比例为18%。
(二)市、县农税机构
考虑到农税专项编制刚刚下达,不宜再精简,原定专项编制1265名维持不变,另核定洋浦局农税机关专项编制4名,共1269名,即:农税机关专项编制159名,农税基层专项编制维持1110名不变。除海口、洋浦外,三亚和其他17个市、县农税局的领导职数按1正2副的标准配备。
(三)市、县社会保险费征稽机构
考虑到社会保险费征稽局事业编制刚刚下达,不宜再精简,原定事业编制350名维持不变。除海口、洋浦外,三亚和其他17个市、县社会保险费征稽局的领导职数按1正1副的标准配备。
(四)人员编制分配情况具体见附表。
五、组织实施
(一)全省地方税务系统机构改革工作,在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各级组织、人事劳动保障、机构编制、财政、地方税务等部门,要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认真做好地方税务系统机构改革的各项工作。各市、县政府要加强领导,妥善处理实施中的问题,大力支持地方税务系统机构改革工作。
(二)在税务系统机构改革过程中,要坚持积极稳妥的方针,妥善处理好各方面的问题。要按照“先清理分流后上划”的原则搞好人员分流和上划工作。由当地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清理超编和不符合规定进入地方税务系统的人员;省地方税务局要按照下达的编制数和有关规定,通过考试考核、竞争上岗确定地税系统实行垂直管理的上划人员,并会同财政部门做好经费基数上划工作,做到市、县人员编制上划与财政预算基数上划同步进行。对未能录用上划的人员,当地政府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负责妥善分流安置。
清理上划工作完成后,省地税系统要抓紧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
(三)认真做好交接工作。省地方税务局和各市、县政府要对地方税务部门和所属单位的人员加强教育,严肃纪律,做好这次机构改革中的思想政治工作,在人、财、物等方面的交接过程中要顾全大局,确保机构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