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1月19日 实施日期:2008年11月19日)宣布失效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有关
省人民政府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2]34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适应我国改革开放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及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切实履行世界贸易组织协定规定的义务和我国对外承诺,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修改《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等12件省人民政府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附后)。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等12件省人民政府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根据本通知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七月十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关于改进市场准入
制度促进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1]26号)
(一)第十七条中“高新技术成果”修改为“高新技术企业”。
(二)第十八条修改为“支持省外持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的企业来我省投资办企业。省外持著名商标企业来我省投资的,其商标可以比照《
湖南省著名商标认定与保护办法》的规定,给予重点保护。”
(三)删去第二十六条中的“以个人名义或合作”。
(四)第二十七条中的“分期出资”修改为“分期出资到位”。
(五)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允许外商投资额为注册资本25%以下的企业,报经审批机关批准后,按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规定办理登记注册。”
(六)第二十九条修改为“支持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但所投资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设立的公司,可依照国家有关内资企业的规定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其外资比例达到25%以上的,可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