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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村改革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小城镇综合改革试点意见的通知》的通知(2002修改)[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1月19日 实施日期:2008年11月19日)废止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有关
 省人民政府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2]34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适应我国改革开放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及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切实履行世界贸易组织协定规定的义务和我国对外承诺,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修改《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等12件省人民政府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附后)。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等12件省人民政府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根据本通知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七月十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村改革试点领导小组
        办公室关于小城镇综合改革试点意见的通知
            (湘政办发[1998]17号)

  (一)第一条第二款中“试点必须以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针”修改为“试点必须以党的十五大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00]11号)精神为指针”。
  (二)第二条第(一)项修改为“建立精简、高效、协调的小城镇管理体制。根据国家有关机构改革的方针和原则,允许试点镇积极探索适合小城镇特点的新型城镇管理体制,镇政府要集中精力管理公共行政和公益性事业,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和社会环境;在规定的机构编制限额内,根据实际需要设置机构和配备人员,不要求上下对口;加强综合改革试点镇的领导,配备强有力的镇领导班子,增强试点镇统筹协调能力。”
  (三)删去第二条第(二)项第二点中“优惠”和第(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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